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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州培訓網(wǎng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歡迎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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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置:培訓資訊 > 廣州市稅務(wù)局關(guān)于黃埔港港口管理章程[廢止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州市稅務(wù)局關(guān)于黃埔港港口管理章程[廢止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1987-04-21 00:00:00     瀏覽:321    來(lái)源:廣州培訓網(wǎng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章 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條 為加強黃埔港港口管理,維護港口秩序,促進(jìn)港口生產(chǎn)和建設,發(fā)揮港口在*經(jīng)濟建設和國內外經(jīng)濟、技術(shù)、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,根據*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黃埔港港口區域內(下稱(chēng)港區)與港口管理有關(guān)的機關(guān)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及駐港機構等單位和個(gè)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黃埔港務(wù)局是黃埔港港口的主管機關(guān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港區范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黃埔港港區范圍包括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└蹍^陸域,是指經(jīng)*劃定的黃埔港陸地范圍及廣東省廣州市授權黃埔港務(wù)局管轄的陸地范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└蹍^水域,是指經(jīng)*劃定的黃埔港水面范圍及廣東省廣州市授權黃埔港務(wù)局管轄的水面范圍,以及與上述水面范圍相應的水上水下領(lǐng)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、省、市授權黃埔港務(wù)局管轄的其他區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得侵占或變相侵占港區陸地或水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港口管理機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黃埔港務(wù)局行政上隸屬廣州市民政府領(lǐng)導,業(yè)務(wù)上接受交通部指導,在民事、經(jīng)濟上是依法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(wù)的法人,有權按照*法律及有關(guān)規定同國內外企業(yè)簽訂經(jīng)濟技術(shù)合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黃埔港務(wù)局局長(cháng)對港口生產(chǎn)、行政管理全面負責,副局長(cháng)協(xié)助局長(cháng)工作,局長(cháng)、副局長(cháng)由廣州市任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黃埔港務(wù)局根據需要設立行政有關(guān)處室,作為港務(wù)局職能*,處(室)正、副處長(cháng)(主任)由港務(wù)局任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黃埔港務(wù)局屬下各企、事業(yè)單位實(shí)行經(jīng)理(廠(chǎng)、所、院、校長(cháng))負責制,副職協(xié)助正職工作。正、副職由港務(wù)局任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黃埔港務(wù)局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┴瀼貓绦?法律、法規以及關(guān)于港口建設和管理的方針、政策、費率、標準、制度,并制訂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┮婪▽Ω蹍^內的船舶裝卸、外輪理貨、船舶供油供水、碼頭經(jīng)營(yíng)、倉儲貨運等,實(shí)行監督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┌匆幎嘞?,領(lǐng)導港區內的公安、消防、安全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項目建設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┴撠?a href="" target="_self">組織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┴撠煿芾砀蹍^的岸線(xiàn)及水域使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┙y一管理港口各項設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ㄆ撸┴撠煾劭诮ㄔO開(kāi)發(fā)或重要技術(shù)更新改造項目的規劃和實(shí)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ò耍?a href="" target="_self">組織領(lǐng)導港務(wù)局屬下企、事業(yè)單位完成*及省、市下達的港口生產(chǎn)、建設計劃和各項指令性任務(wù),并對有關(guān)單位實(shí)行督促和檢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ň牛┴撠煂Ω蹌?wù)局屬下企、事業(yè)單位的財務(wù)、收費工作實(shí)行審計和監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┌匆幎嘞?,管理港口與國內外的經(jīng)濟、技術(shù)交流和涉外活動(dòng),并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審批港口合資、合作等涉外項目的立項章程和合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唬┴撠?a href="" target="_self">組織和領(lǐng)導港口貨物集、疏運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┴撠煂徟蹌?wù)局屬下企、事業(yè)單位的開(kāi)辦、變更或撤銷(xiāo),以及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單位商定駐港機構的設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┴撠焻f(xié)調駐港單位有關(guān)港口的各種業(yè)務(wù)關(guān)系,調查處理在港區內發(fā)行的港、航、車(chē)、貨等各方之間的業(yè)務(wù)糾紛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模┯袡喔鶕?信貸制度,在國內獲得貸款;經(jīng)*主管*或廣州市有關(guān)*批準,也可向國外銀行貸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澹┴撠煿芾?或省、市授權的其它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港口規劃和建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黃埔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口發(fā)展規劃及長(cháng)期計劃,由港務(wù)局根據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,并按規定程序經(jīng)交通部或省、市審批后組織實(shí)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港區內水、陸域和岸線(xiàn)的開(kāi)發(fā)和利用,由港務(wù)局統一管理,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未經(jīng)申請批準,不得在港區內占用或挖掘土地,不得取土取沙,不得圍填水域,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原有岸線(xiàn)的自然狀態(tài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凡在港區內進(jìn)行的工程建設項目(包括新建、擴建和改建),均需符合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港口規劃,并應報經(jīng)港務(wù)局審查同意后方可立項籌建。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港務(wù)局參加。如建設項目屬營(yíng)業(yè)性質(zhì)的,在籌建和開(kāi)業(yè)前應報經(jīng)港務(wù)局審核后,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(wù)*辦理申請登記、領(lǐng)取證照等有關(guān)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為加速港口的開(kāi)發(fā)和建設,鼓勵企、事業(yè)單位和個(gè)人在港區內投資自建專(zhuān)用碼頭、倉庫及其它設施,實(shí)行誰(shuí)建設、誰(shuí)經(jīng)營(yíng)、誰(shuí)收益的原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經(jīng)*批準在港區內建設的中外合資經(jīng)營(yíng)的碼頭,按照*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,享受優(yōu)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港口設施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港區內的航道、港池、錨池、浮筒和碼頭、倉庫、堆場(chǎng)、鐵路、公路、房屋、水閘、堤岸、通訊、照明、供電、供水、排水等港口設施及輔助設施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均應服從港務(wù)局的統一管理。上述設施的使用、租賃、變更、改造等,均須經(jīng)港務(wù)局審核或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批準。使用單位及個(gè)人負有保管、養護維修、交納費用的義務(wù)和損壞賠償的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港區內企、事業(yè)單位自有碼頭及其有密切關(guān)系的設施的使用、租賃、變更、改造等,均須向港務(wù)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港口生產(chǎn)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在港區內船舶和車(chē)輛的貨物裝卸、儲存、保管、交接、轉運及旅客的運送,由港務(wù)局統一管理,并對經(jīng)營(yíng)單位實(shí)行監督和檢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港口生產(chǎn)實(shí)行計劃管理,港口生產(chǎn)和有關(guān)經(jīng)營(yíng)單位必須嚴格執行*法律、法規和運輸政策,服從計劃安排,保證完成*指令性計劃任務(wù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港區生產(chǎn)堅持“安全質(zhì)量*”的方針,從事貨物裝卸運輸的船舶、車(chē)輛、機具等,必須具備相應的裝卸運輸條件和安全條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港口疏運和與港口生產(chǎn)有關(guān)的單位,均應嚴格執行港口貨物疏運管理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港區內從事裝卸運輸的船舶、車(chē)輛、機具和人員,均應遵守港口規章制度,維護港口生產(chǎn)秩序,服從港口調度指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港區內企、事業(yè)單位自有的非營(yíng)業(yè)性碼頭、庫場(chǎng)等,如需臨時(shí)或長(cháng)期改作經(jīng)營(yíng)性裝卸、倉儲運輸等業(yè)務(wù),應報港務(wù)局批準方可營(yíng)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港口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港區內所有機關(guān)、團體、企、事業(yè)單位和個(gè)人以及車(chē)輛、船舶、機具等,均須嚴格執行*有關(guān)港口環(huán)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的規定,保護港口環(huán)境衛生和生態(tài)平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港區內禁止傾倒垃圾、雜物、廢水、廢油、廢料和腐蝕物、有毒物及其他污染環(huán)境、妨害人身健康的物質(zhì)。禁止施放有毒氣體或產(chǎn)生超過(guò)規定標準的噪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凡在港區內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,均須符合*環(huán)境保護的有關(guān)規定;已建項目如不符合*環(huán)境保護規定的,由港務(wù)局按規定權限,責令限期治理或停業(yè)整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法律責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章程的,由港務(wù)局按規定權限,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┚?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┴熈钆懦梁?、恢復原狀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┴熈钔V棺鳂I(yè)或施工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┴熈钯r償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┒г韵碌牧P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章程,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經(jīng)濟責任;觸犯刑法的,提交司法機關(guān)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違章的經(jīng)濟處罰如有不服者,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(shū)第二天起十五天內,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;逾期不起訴,又拒不執行者,可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附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黃埔港務(wù)局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實(shí)施細則,由黃埔港務(wù)局制訂,并報廣州市民政府備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*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有抵觸時(shí),以*法律、法規為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(jīng)廣州市民政府批準后施行。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本頁(yè)不是您要找的課程,您也可以百度查找一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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