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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州市稅務(wù)局公路路政管理規定[廢止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1990-10-09 00:00:00     瀏覽:681    來(lái)源:廣州培訓網(wǎng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章 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條 為加強本市公路行政監督管理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路政管理),依法維護路產(chǎn)路權,保障公路交通暢通,根據《*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條例》)等有關(guān)規定,結合本市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、省道、縣(區)道、鎮道及專(zhuān)用公路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公路)的路政管理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廣州市公路局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公路主管*,地方公路管理站設置路政管理員,市、縣(區)分級設置路政管理機構,負責實(shí)施公路行政監督管理工作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屬縣(區)、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路政管理工作的領(lǐng)導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、工商、交通、城建、規劃、國土、水利、環(huán)衛、環(huán)保等*,應按職責范圍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公路、公路設施、公路用地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公路路產(chǎn))屬*所有,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得侵占和破壞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路政管理機構職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市公路路政管理*的主要職責是:負責對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導、檢查、督促;審核利用國道路產(chǎn)進(jìn)行建設的項目和其他有關(guān)事項;處理重大的違章案件;復議公路行政糾紛案件,依法維護路產(chǎn)路權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縣(區)公路路政管理*的主要職責是:審核轄內的省養公路因建設需要開(kāi)挖、占用等有關(guān)事宜;上路巡查執勤,清理路障,糾正和查處在轄內公路上亂占、亂倒、亂建、亂挖、亂擺、亂堆等損害公路路產(chǎn),妨礙公路交通的違章行為;配合土地管理*管理好公路規劃預留用地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縣(區)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公路路政管理員具體負責清理轄內縣道、鎮道的路障,糾正亂占、亂倒、亂建、亂挖、亂堆等違章行為;審查利用轄內地方養護公路進(jìn)行工程建設的有關(guān)事宜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上路執行公務(wù),應嚴格按*規定著(zhù)裝,佩戴“*公路路政”胸徵,并持“*人民共和國路政管理證”及指揮旗(燈)。路政巡邏車(chē)輛應裝有“路政管理”標牌和“路政管理”標志燈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公路和公路設施保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┸?chē)輛裝載的貨物觸地行駛和貨物漏散損壞或污染公路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┐蚬群头瓡窦Z食及其它雜物,擺攤貿易,堆放物料,傾倒垃圾余泥,排放污水,積肥制坯,放養牲畜,種植農作物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┍I竊、遷移、毀壞和涂改公路指示標志、警告標志和禁令標志等公路安全設施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┍I取公路沿線(xiàn)儲存的養護和修建公路需用的沙、石、土及其他材料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┰诜侵付范芜M(jìn)行檢修試剎車(chē)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┩跍弦?、挖穴開(kāi)槽、截水沖路和利用公路橋涵、水溝筑壩蓄水,設置閘門(mén)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ㄆ撸┻`章設置停車(chē)場(chǎng)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ò耍?a href="" target="_self">其他損害公路路產(chǎn)的行為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下列行為須按管理權限報公路路政管理*同意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┱加没蚶霉仿樊a(chǎn)、公路規劃預留用地修建鐵路、機場(chǎng)、水庫、電站和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、渡槽、架空和埋設管線(xiàn)或其他建設工程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┞膸к?chē)、鐵輪車(chē)和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(chē)輛在鋪有瀝青、水泥、沙石路面的公路上行駛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┛撤ス穬膳缘臉?shù)木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┏^(guò)限重、限高、限寬、限長(cháng)標準的車(chē)輛通過(guò)公路、公路橋梁、隧道和渡船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經(jīng)批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進(jìn)行作業(yè)的單位和個(gè)人,應承擔公路主管*由此而采取技術(shù)保護措施、進(jìn)行檢測和修復損壞公路、公路設施所支出的一切費用;建設單位還應具結保證,在公路改造擴寬時(shí)無(wú)償拆除有關(guān)設施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凡進(jìn)行公路工程施工或經(jīng)公路路政管理*批準的其他工程需要在公路上臨時(shí)作業(yè)的,均須采取安全措施,設立安全反光標志,晚上還須懸掛警示紅燈,并應保護公路設施和派員在現場(chǎng)指揮監護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在公路大、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,公路隧道頂部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不得進(jìn)行擴寬河床、挖沙取泥、開(kāi)山爆破等任何危害公路橋梁、渡口、隧道安全的行為。在上述控制范圍內仍不能確保安全的,公路主管*還可采取特殊措施,但須報經(jīng)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(shí)施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經(jīng)批準,凡屬于戰備渡口碼頭的,應按戰備的有關(guān)規定進(jìn)行管理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公路用地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按*規定標準,在公路兩側排水溝外緣,劃定國道不少于二十米、省道不少于十五米,縣道不少于十米,鎮道不少于五米為公路發(fā)展規劃預留用地。其中,靠近水溝外緣的三米范圍為公路用地,禁止修建建筑物、構筑物或擺攤經(jīng)營(yíng);三米以外的,如確需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,須經(jīng)公路路政管理*審核同意后,方可向有關(guān)*辦理審批手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路主管*可在公路規劃預留用地上設置標志樁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,現有的建筑物、構筑物或其他設施(不包括農業(yè)生產(chǎn)用地),應在本規定實(shí)施之日起六個(gè)月內,持產(chǎn)權證或有關(guān)報建證明文件、資料到縣(區)公路路政管理*辦理登記手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在*擴建公路時(shí),公路規劃預留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他設施,如在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市人民政府頒布實(shí)施《廣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》前修建的,按當時(shí)的有關(guān)規定處理;如屬《廣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》實(shí)施后修建的,按該《辦法》有關(guān)規定處理;凡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《條例》實(shí)施后修建的,按《條例》規定處理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凡屬合法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他設施,應按有關(guān)規定合理補償;如屬違章的,一律無(wú)償拆除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凡因公路、橋梁、碼頭改建后的舊路、渡口碼頭等路產(chǎn),公路主管*需要改變用途的,應依法辦理變更使用性質(zhì)的手續;如屬廢棄的,應交回土地管理*統一安排使用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凡在公路兩側開(kāi)辦經(jīng)濟開(kāi)發(fā)區、加工區或其他建設項目的,除應遵守上述有關(guān)規定外,還應遵守下列規定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┰O置的設施或進(jìn)行施工作業(yè),不得損害公路路產(chǎn)及排水系統,不得影響公路交通安全暢通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┍仨毎?交通*工程技術(shù)標準,設置永久性排水系統;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﹨^內道路如與公路聯(lián)網(wǎng),其交叉路段的設計、施工必須符合*規定的技術(shù)標準。并應同步完善各項交通設施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凡對貫徹執行《條例》和本規定等成績(jì)顯著(zhù)或檢舉、制止損害公路路產(chǎn)、路權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(gè)人,由公路主管*予以表彰和獎勵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(三)、(四)、(六)、(八)項規定的,除責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并處以賠償損失費總額100%的罰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(二)項規定的,除責令限期改正,恢復原狀外,并處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罰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(一)、(五)項和第九條第(二)、(四)項規定的,除按損壞或污染路面每米或每平方米二元計算賠償損失外,并處以賠償損失費總額50%至100%的罰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(七)項和第十三條規定的,除責令限期改正外,還應按土地管理有關(guān)規定處理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(一)項和第十二條規定的,除責令限期拆除、恢復原狀、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并處以賠償損失費總額20%的罰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(三)項規定的,除按每砍伐一棵樹(shù)補種三棵樹(shù)處理外,應責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,并按每砍伐一棵樹(shù)處以賠償損失費總額100%的罰款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,除責令限期改正外,并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,如造成危害安全后果的,還應承擔法律責任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凡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時(shí)間內辦理登記手續的,當公路改建、擴寬需要拆除時(shí),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,除責令限期改正、恢復原狀外,并處以五百至二千元罰款,如損壞路產(chǎn)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路政管理*負責執行;如屬違反工商、規劃、國土、環(huán)保、環(huán)衛、水利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的,應分別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處理;違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*依法處理;觸犯刑律的,由司法機關(guān)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可單獨執行,也可合并執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如對公路路政管理*處罰不服的,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(shū)之日起七天內向其上一級主管*申請復議,上一級主管*應在六十天內作出復議決定,如對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,期滿(mǎn)不申請復議、起訴,又不執行的,由公路路政管理*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罰規定的執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(guān)損害路產(chǎn)的賠償標準,由廣州市公路局、廣州市物價(jià)局共同制定,報市人民政府備案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公路局負責解釋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一九八四年頒布的《廣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》同時(shí)廢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本頁(yè)不是您要找的課程,您也可以百度查找一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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