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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州培訓網(wǎng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歡迎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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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置:培訓資訊 > 廣州市稅務(wù)局地名管理實(shí)施辦法[廢止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州市稅務(wù)局地名管理實(shí)施辦法[廢止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1988-08-01 00:00:00     瀏覽:1134    來(lái)源:廣州培訓網(wǎng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條 根據國務(wù)院發(fā)布的《地名管理條例》和省人民政府分布的《廣東省地名管理規定》,結合我市的實(shí)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(chēng)地名,包括:自然地理實(shí)體名稱(chēng),行政區劃名稱(chēng),居民地、小區名稱(chēng),城鎮的道路、街、巷名稱(chēng),名勝古跡和大型游樂(lè )場(chǎng)所名稱(chēng),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臺、站、港、場(chǎng)和橋梁、水庫、礦山、大中型工廠(chǎng)、大型人工建筑物等名稱(chēng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地名管理是*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,市和各區、縣的地名委員會(huì ),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城內地名工作的主管*,地名委員會(huì )下設辦公室,負責日常業(yè)務(wù)工作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地名管理工作包括:承辦地名命名和更名;檢查、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;組織和檢查地名標志的設置和更新;編篡并聯(lián)系出版地名書(shū)刊,組織地名學(xué)的理論研究,負責地名的咨詢(xún)工作;收集整理地名資料,建立地名檔案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應遵循下列原則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?有利于人民團結和社會(huì )主義現代化建設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?地名的命名應體現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,符合當地的實(shí)際情況,尊重當地群眾的習慣和愿望,并與有關(guān)各方協(xié)商一致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用*領(lǐng)導人的名字作地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?各類(lèi)派生地名一般應與主地名統一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?新建的居民地、小區、城鎮街道及大型人工建筑物等,必須在報建的同時(shí)向當地地名機構申報命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?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易產(chǎn)生歧義的字,不用單純序數命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下列范圍內的地名不應重名,并避免同音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?全市范圍內的鎮以上名稱(chēng)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實(shí)體名稱(chēng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?市區范圍內的街道辦事處名稱(chēng)及居民地、小區、道路及街巷名稱(chēng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隸屬關(guān)系相同的臺、站、港、場(chǎng)、水庫、礦山、大中型工廠(chǎng)、大型人工建筑物等名稱(chēng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原則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?凡有損我國領(lǐng)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,帶有民族歧視性質(zhì)和妨礙民族團結的,帶有侮辱勞動(dòng)人民性質(zhì)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它違背*方針、政策的地名,必須更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?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(三)(四)(六)款及第六條之規定的地名,在與有關(guān)各方和當地群眾協(xié)商之后予以更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地名應保持相對穩定,可改可不改的地名,不要更改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凡因舊城區改造而廢棄原有地名的,必須在重建前將所廢棄的地名上報市地名辦,并重新辦理命名、更名手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一地多名,一名多寫(xiě)的,應當確定一個(gè)標準地名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*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(xiě),必須遵守*地名委員會(huì )制定的拼寫(xiě)規則,以*公布的“漢語(yǔ)拼音方案”作為統一規范,其專(zhuān)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漢語(yǔ)拼音字母拼寫(xiě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審批權限和手續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?地名的命名和更名,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原則和審批權限進(jìn)行審批,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得擅自決定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┬姓^劃名稱(chēng)的命名、更名由民政*承辦,但須事前征求地名機構的意見(jiàn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凡涉及我市與鄰市的自然地理實(shí)體名稱(chēng)和居民地名稱(chēng),由市地名機構會(huì )同鄰市的有關(guān)市地名機構協(xié)商,提出意見(jiàn),報市人民*同意,經(jīng)省地名機構審查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?市內涉及到兩個(gè)區、縣之間的自然地理實(shí)體名稱(chēng)和居民地名稱(chēng),由有關(guān)區、縣人民*商定提出意見(jiàn),經(jīng)市地名機構審查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?各專(zhuān)業(yè)*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、站、港、場(chǎng)、道路、橋梁、水庫、礦山、大中型工廠(chǎng)、大型人工建筑物名稱(chēng)以及名勝古跡和大型游樂(lè )場(chǎng)所名稱(chēng),專(zhuān)業(yè)主管*必須先征得所在區、縣地名機構和市地名機構的同意,方可命名、更名,并將命名、更名后的標準名稱(chēng)報市地名機構備案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?市區內新建的或規劃中的居民地、小區、道路及橋梁名稱(chēng),各縣城鎮的主干道路名稱(chēng),由開(kāi)發(fā)建設單位向所在區、縣地名機構提出意見(jiàn)和申報,經(jīng)市地名機構審核后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ㄆ撸?市區內的街巷等名稱(chēng),由開(kāi)發(fā)建設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(jiàn)和申報,經(jīng)所在區地名機構同意后,由市地名機構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共同審查批準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ò耍?縣域內各城鎮的道路、街巷名稱(chēng),由所在鎮人民*提出意見(jiàn),經(jīng)縣地名機構同意后,報縣人民政府批準,送市地名機構備案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ň牛?地名的命名、更名,應寫(xiě)出文字報告,填寫(xiě)《廣東省地名命名、更名審核意見(jiàn)表》一式三份,并附四至圖六份按規定程序報批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規劃中的地名名稱(chēng),必須及時(shí)向當地地名機構申報命名,未經(jīng)批準的規劃地名名稱(chēng),不得在任何場(chǎng)合使用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: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ㄒ唬?在城鎮街道、集鎮、村莊、交通要道路口、車(chē)站、碼頭、重要的自然地理實(shí)體以及其它有必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,應設置地名標志,由市、縣地名機構負責檢查、監督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ǘ?市區的道路、街、巷名牌、門(mén)牌的設計和定位,由市地名辦、市政管理局、市公安局、市規劃局、市郵政局、市電信局共同研究,提出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后,方可實(shí)施制造、安裝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ㄈ?鐵路、公路、車(chē)站、碼頭等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,由交通*負責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ㄋ模?市區的道路、街、巷名牌的制造、更換、安裝工作,由各級市政管理*負責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ㄎ澹?城鎮街道、住宅區、居民點(diǎn)中的門(mén)牌編訂、安裝和更換工作公安*負責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?企事業(yè)單位、學(xué)校內的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,由本單位負責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ㄆ撸?市區內各住宅區、單位需設立地名指示標志圖及區位圖等,其有關(guān)地名部份需經(jīng)市地名機構審查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ò耍?縣城內各城鎮的道路、街、巷名牌、門(mén)牌的設計、定位、制作、更換安裝等工作,由縣地名辦公室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研究,提出方案、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實(shí)施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ň牛?村莊和自然地理實(shí)體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,由區、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(guān)*負責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?。ㄊ? 對擅自移動(dòng)、毀壞地名標志的,由市地名辦與市政管理*責令其復原、賠償并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按《*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處罰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市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名機構審定批準的標準地名,由各級地名機構公布。地方性標準地名書(shū)籍,由本級地名機構組織編纂,報上級地名機構審定,交*批準的專(zhuān)業(yè)出版社出版。市內公開(kāi)版地圖上的地名,由市地名機構審定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凡使用非標準街道名稱(chēng)印制的廣州市地圖、導游圖等不得發(fā)行銷(xiāo)售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各機關(guān)、團體、部隊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、學(xué)校單位使用地名時(shí),一律以市、縣地名機構公布和匯集出版的地名書(shū)刊為準。市、縣(區)地名委員會(huì )辦公室為各單位提供咨詢(xún)服務(wù)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對于自定地名,拒不使用標準地名,或不經(jīng)咨詢(xún)?yōu)E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亂的單位和個(gè)人,由市地名機構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*根據情節輕重,予以批評教育或追究其相應的責任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地名檔案的管理,按照*地名委員會(huì )和*檔案局的有關(guān)規定執行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各區、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(shí)施辦法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名委員會(huì )負責解釋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過(guò)去的有關(guān)規定,與本辦法有抵觸者,以本辦法為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本頁(yè)不是您要找的課程,您也可以百度查找一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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