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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都新區卓元教育培訓學(xué)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歡迎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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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置:培訓資訊 >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2022-10-12 15:55:34     瀏覽:204    來(lái)源:成都新區卓元教育培訓學(xué)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心提示:剛剛,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對外發(fā)布《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。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剛剛,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對外發(fā)布《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作弊的后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根據刑法規定,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,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(shí)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,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天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,還專(zhuān)門(mén)對"情節嚴重"的情形進(jìn)行了明確說(shuō)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高法有關(guān)負責人介紹, 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 社會(huì )關(guān)注度高、影響大、涉及面廣。 在這三類(lèi)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"情節嚴重"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"情節嚴重"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外,多次組織考試作弊,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,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"情節嚴重"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法有關(guān)負責人介紹,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,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,基于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,將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也規定為"情節嚴重"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哪些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解釋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、成人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中央和地方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統一法律考試、教師資格考試、注冊會(huì )計師*統一考試、會(huì )計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、資產(chǎn)評估師資格考試、醫師資格考試、執業(yè)藥師考試、注冊建筑師考試、建造師執業(yè)資格考試等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*以及行業(yè)組織的考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此基礎上,《解釋》條第三款進(jìn)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(lèi)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測試、面試等考試,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《解釋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、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(wèn)題,并對"作案器材"進(jìn)行了詳細解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解釋》全文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已于2019年4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(huì )第1765次會(huì )議、2019年6月28日由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現予公布,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9月2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釋〔2019〕13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019年4月8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(huì )第1765次會(huì )議、2019年6月28日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、代替考試等犯罪,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,根據《*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*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現就辦理此類(lèi)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(wèn)題解釋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"法律規定的考試",僅限于*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及其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有關(guān)法律規定,下列考試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、成人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中央和地方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統一法律考試、教師資格考試、注冊會(huì )計師*統一考試、會(huì )計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、資產(chǎn)評估師資格考試、醫師資格考試、執業(yè)藥師考試、注冊建筑師考試、建造師執業(yè)資格考試等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*以及行業(yè)組織的考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(lèi)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測試、面試等考試,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,組織作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款規定的"情節嚴重"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組織考生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作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具有避開(kāi)或者突破考場(chǎng)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,獲取、記錄、傳遞、接收、存儲考試試題、答案等功能的程序、工具,以及專(zhuān)門(mén)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、工具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"作弊器材"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"作弊器材"難以確定的,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(guān)或者考試主管*出具的報告,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;涉及專(zhuān)用間諜器材、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、"偽基站"等器材的,依照相關(guān)規定作出認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,在考試開(kāi)始之前被查獲,但已經(jīng)非法獲取考試試題、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,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為實(shí)施考試作弊行為,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"情節嚴重"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為實(shí)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,不影響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的認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,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,確有悔罪表現,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(lèi)型等因素,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,可以宣告緩刑;犯罪情節輕微的,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;情節顯著(zhù)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以犯罪論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單位實(shí)施組織考試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等行為的,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,追究組織者、策劃者、實(shí)施者的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以竊取、刺探、收買(mǎi)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,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,以非法獲取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數罪并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,組織作弊,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,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,符合非法獲取秘密罪、非法生產(chǎn)、銷(xiāo)售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罪、非法使用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 )罪、擾亂無(wú)線(xiàn)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(shí)施考試作弊的網(wǎng)站、通訊群組或者發(fā)布有關(guān)考試作弊的信息,情節嚴重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,以非法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 )罪定罪處罰;同時(shí)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、非法獲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對于實(shí)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,依法宣告職業(yè)禁止;被判處管制、宣告緩刑的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依法宣告禁止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對于實(shí)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,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、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、認罪悔罪態(tài)度等,依法判處罰金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showDianZan("dzz", 1818389546)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剛剛,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對外發(fā)布《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作弊的后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根據刑法規定,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,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(shí)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,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天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,還專(zhuān)門(mén)對"情節嚴重"的情形進(jìn)行了明確說(shuō)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高法有關(guān)負責人介紹, 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 社會(huì )關(guān)注度高、影響大、涉及面廣。 在這三類(lèi)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"情節嚴重"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"情節嚴重"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外,多次組織考試作弊,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,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"情節嚴重"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法有關(guān)負責人介紹,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,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,基于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,將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也規定為"情節嚴重"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哪些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解釋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、成人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中央和地方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統一法律考試、教師資格考試、注冊會(huì )計師*統一考試、會(huì )計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、資產(chǎn)評估師資格考試、醫師資格考試、執業(yè)藥師考試、注冊建筑師考試、建造師執業(yè)資格考試等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*以及行業(yè)組織的考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此基礎上,《解釋》條第三款進(jìn)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(lèi)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測試、面試等考試,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《解釋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、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(wèn)題,并對"作案器材"進(jìn)行了詳細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解釋》全文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已于2019年4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(huì )第1765次會(huì )議、2019年6月28日由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現予公布,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9月2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釋〔2019〕13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019年4月8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(huì )第1765次會(huì )議、2019年6月28日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、代替考試等犯罪,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,根據《*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*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現就辦理此類(lèi)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(wèn)題解釋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"法律規定的考試",僅限于*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及其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有關(guān)法律規定,下列考試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、成人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中央和地方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統一法律考試、教師資格考試、注冊會(huì )計師*統一考試、會(huì )計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、資產(chǎn)評估師資格考試、醫師資格考試、執業(yè)藥師考試、注冊建筑師考試、建造師執業(yè)資格考試等專(zhuān)業(yè)技術(shù)資格考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*以及行業(yè)組織的考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(lèi)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測試、面試等考試,屬于"法律規定的考試"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,組織作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款規定的"情節嚴重"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組織考生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作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具有避開(kāi)或者突破考場(chǎng)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,獲取、記錄、傳遞、接收、存儲考試試題、答案等功能的程序、工具,以及專(zhuān)門(mén)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、工具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"作弊器材"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"作弊器材"難以確定的,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(guān)或者考試主管*出具的報告,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;涉及專(zhuān)用間諜器材、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、"偽基站"等器材的,依照相關(guān)規定作出認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,在考試開(kāi)始之前被查獲,但已經(jīng)非法獲取考試試題、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,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為實(shí)施考試作弊行為,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"情節嚴重"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(xué)校招生考試、研究生招生考試、公務(wù)員錄用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導致考試推遲、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、答案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違法所得三十萬(wàn)元以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為實(shí)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,不影響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的認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,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,確有悔罪表現,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(lèi)型等因素,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,可以宣告緩刑;犯罪情節輕微的,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;情節顯著(zhù)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以犯罪論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單位實(shí)施組織考試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等行為的,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,追究組織者、策劃者、實(shí)施者的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以竊取、刺探、收買(mǎi)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,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,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,以非法獲取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數罪并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,組織作弊,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,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,符合非法獲取秘密罪、非法生產(chǎn)、銷(xiāo)售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罪、非法使用竊聽(tīng)、竊照專(zhuān)用器材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 )罪、擾亂無(wú)線(xiàn)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(shí)施考試作弊的網(wǎng)站、通訊群組或者發(fā)布有關(guān)考試作弊的信息,情節嚴重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,以非法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(luò )罪定罪處罰;同時(shí)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試題、答案罪、非法獲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對于實(shí)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,依法宣告職業(yè)禁止;被判處管制、宣告緩刑的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依法宣告禁止令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對于實(shí)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,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、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、認罪悔罪態(tài)度等,依法判處罰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綿陽(yáng)高三復讀補習機構哪個(gè)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文由 成都新區卓元教育培訓學(xué)校 整理發(fā)布。更多培訓課程,學(xué)習資訊,課程優(yōu)惠,課程開(kāi)班,學(xué)校地址等學(xué)校信息,可以留下你的聯(lián)系方式,讓課程老師跟你詳細解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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